来源:厅科技处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等6个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2.黑龙江省全国质量标杆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3.黑龙江省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4.黑龙江省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5.黑龙江省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6.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后,我省首次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第三条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和“免申即享”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和经营异常的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三章兑现程序
第五条每年集中进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确认名单。省工信厅根据工信部公布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保持一致。
附件2
黑龙江省全国质量标杆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提升产品和服务水平,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学标杆、做标杆、超标杆”的先进质量管理氛围,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后,我省首次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
第三条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和“免申即享”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和经营异常的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首次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兑现程序
第五条每年集中进行全国质量标杆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确认名单。省工信厅根据工信部或中国质量协会公布的全国质量标杆企业名单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保持一致。
附件3
黑龙江省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在各行业、各领域选树一批排头兵企业,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后,我省新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称号的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和“免申即享”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的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允许法人分支机构)。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
(四)通过国家验收评审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和入选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企业。
第三章兑现程序
第五条省工信厅根据工信部确定并发布上年度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和优秀场景名单,提出当年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
第六条省工信厅党组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行为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同时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只享受最高标准奖励。
第十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保持一致。
附件4
黑龙江省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探索和实践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我省服务型制造向高端化专业化延伸,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后,我省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认定的我省企业。
第三条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和“免申即享”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
(四)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认定。
第三章兑现程序
第六条每年集中进行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奖励政策兑现,采取“免申即享”,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确认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保持一致。
附件5
黑龙江省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塑造创新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培育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奖励一批能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典型企业,提升绿色产品(服务)供给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后,我省新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单位。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三条奖励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通过工信部审核确定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单位。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给与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五条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
(四)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单位。
第四章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每年集中进行奖励政策兑现工作,奖励政策属于“免申即享”类,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除省工信厅另有规定外,以工信部确定发布通知为准。
第七条省工信厅按照工信部发布的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名单提出拟定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
第八条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拨付奖励资金请示,获批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