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2年4月12日
黑龙江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为做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评价考核与补贴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含教学仪器)。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择优纳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主要包括公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究开发机构。不包括专业检测机构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不包括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验、检测、计量、检定、认证等行为。
第五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则上都应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撑。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科研设施和仪器不纳入省共享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负责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工作。负责制定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方案,审定补贴计划,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优化配置。
第七条 黑龙江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共享中心)接受委托具体负责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开展评价考核;提出年度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补贴计划。
第八条 管理单位是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开放共享职责,不断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水平和开放共享水平,积极配合评价考核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 评价考核与补贴
第九条 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客观、量化、科学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对管理单位上一年度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省共享平台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评价考核以管理单位为对象,按照机构类型、科研设施和仪器规模等进行分类。考核内容包括:
1.日常管理情况(15分)。包括集约化管理、纳入省平台等情况。
2.运行情况(25分)。包括专职实验人员、共享机时及开放共享投入等情况。
3.开放共享(检验检测)情况(60分)。包括检验检测收入、登记技术合同到位额、政府科技项目资金和服务省内中小微企业等情况。
以上评价考核内容均需提供相应的资产、资质、资金、人员、项目等明细并加盖单位或职能部门公章作为佐证材料。管理单位应做好相关原始资料的整理和存档,以备抽查或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按照得分进行排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10%,良好比例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30%,考核结果较差且没有合理客观原因的确定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对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对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且补贴基数在5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补贴。每个管理单位同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资金在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补贴金额等于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乘以调整系数,并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补贴基数为管理单位上一年度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检验检测)服务收入总额,包括对外共享收入(来自省内单位)和内部共享收入。补贴系数,优秀等次为0.2,良好等次为0.1。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为应补贴金额,调整系数为当年资金预算总额除以应补贴总额。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和补贴基数将作为管理单位申请政府资金购置大型仪器、省级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等相关工作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上年12月底前发布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工作通知。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撰写自评报告、填报评价考核表及相关数据凭证等佐证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 省共享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对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聘请相关领域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管理单位自评报告、评价考核表数据及相关佐证材料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充分性进行复核。于每年4月底前根据专家复核的结果提出年度补贴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审定年度补贴资金计划,履行相关资金审批程序后,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科技厅及管理单位合理设定补贴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细化分解绩效目标任务,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调整、终止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相关费用和支出:
(一)操作人员、维修维护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和培训费;
(二)材料费、维修维护费、能源消耗费等运行费;
(三)在线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及维护费;
(四)其他相关费用和支出。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应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余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以及安排不足两年但执行率偏低、年内难以形成实际支出的资金,按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把科研设施和仪器操作人员、维修维护人员及管理人员作为政策激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细则。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应加强对评价考核工作和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省共享中心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开展评价考核。对考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10年10月2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补贴及奖励办法》(黑科联发〔2010〕83号)同时作废。
《黑龙江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解读